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

志工/義工/社工招募訊息;想要出時間出力者,請說明服務時間、地點及意願類型

版主: 小龍女

版面規則
有關擔任或招募志工文章請依「服務所在地」發表在各地區專屬版面。

【擔任志工】

一、[發文]
詢問擔任志工建議請詳列以下事項:
1、可以服務的時間、地點、人數、意願類型及單位類別。
2、服務時間務必註明白天或晚上,平日或假日,一日志工或長期志工。
3、志工如有特殊專長或經驗也請註明。
4、學生志工請註明年齡。


二、[通知]
1、所有問題管理員均會回覆或請有關單位回覆,請詢問者記得回來看答案,方便的話請留言通知您已收到我們提供的資訊。
2、尋找合適的服務單位需要時間,請大家耐心等候喔!
3、您可以訂閱您所發表的主題,當有人回覆時就可以收到系統發送的通知信。
http://www.1000hands.idv.tw/viewtopic.php?f=63&t=395

三、[問題]
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致電詢問招募單位。

【招募志工】

一、[發文]
招募志工的單位請詳列以下事項:
1、單位資料:名稱、網址、地址、電話、聯絡人。
2、招募資料:服務內容、時間、地點,招募對象、條件、人數,報名方式等資訊。
  
二、[回文]
1、請招募志工的單位務必盡速回覆會員詢問有關問題,不要讓大家的愛心久等喔!
http://www.1000hands.idv.tw/viewtopic.php?f=67&t=4872
http://www.1000hands.idv.tw/viewtopic.php?f=70&t=12388  
2、請務必訂閱您所發表的主題,當有人回覆時就可以收到系統發送的通知信。
http://www.1000hands.idv.tw/viewtopic.php?f=63&t=395
3、如果有會員想尋找的志工服務機會符合貴單位的需求,歡迎主動回文邀請。
  
三、[更新]
需求有變時請隨時更新文章內容,招募的志工已募到時請發文通知大家,並於文章標題處加註(已募到),以免造成資源浪費!
http://www.1000hands.idv.tw/viewtopic.php?f=67&t=8233

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

文章小龍女 » 2009-07-17 , 16:30

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 2 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(以下簡稱服 務證及紀錄冊)。

第 3 條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、志工姓名、照片、發給服務證之單位、編號等,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。

第 4 條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,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,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。

第 5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,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,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,並轉發所屬志工。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。

第 6 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,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;有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,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。

第 7 條 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,紀錄冊應繼續使用。

第 8 條 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,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發給紀錄冊。

第 9 條 紀錄冊之登錄,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,並應注意下列規定:一、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,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。二、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,不含往返時間。三、加蓋登錄人名章。

第 10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,得收回服務證,並註銷證號。

第 11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,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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