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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【捐款】之事法律小百科

文章發表於 : 2013-11-26 , 1:33
小太陽
大家好:
剛看了【捐款】之一文,
viewtopic.php?f=68&t=14492&start=10
想要補充一點點有關法律的條文,
但發現文章被鎖,
已無法再發言,
故另開文章,
讓各位好友們可一同切磋交流,
我們都生活在中華民國領土上,
理所當然要對我們國家的法律有些許的認識,
俗話說的好:
『寧可備而不用,
也不要到用時不備。』
好啦!切入正題如下:

刑法第315之1妨害秘密罪第I項
『無故』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就法條而言只要使用『利用工具…竊聽他人非公開…言論…身體隱私部位者』,
則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,
但前提要件則是在『無故』之下,
法條用字是很精準的,
每個字都有其涵義的,
所以必需要清楚解讀才能了知。

美小姐說:『沒有經過本人同意,擅自將個人對話公佈,這種行爲也屬於違法行爲』
這句話並沒有錯,
但小龍女版主將行為人之間私人對話公開,
其『目的』是要弄清楚事實的真相,
屬於證據之佐證,
於法律規定的其『目的』為『無故』實有疑義,
故可能不會成立此罪。

又此妨害秘密罪『利用工具…竊聽他人非公開…言論…身體隱私部位者』,
較常出現於使用竊聽器、攝影機、錄音機…偷拍、偷錄侵犯他人隱私之事,
較常見於抓外遇、偷拍裙下風光之事…
此次之事使用刑法第315之1妨害秘密罪,
是否與法條之意旨相符,恐有疑義?
故使用法條時還是要先搞清楚,
它的用意是要用在哪些事上面吧!

在於公開的網路上任意公佈個人姓名,
可能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,
個資法第 1 條:
『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
資料之合理利用,特制定本法。』

個資法第 2 條第I項:
『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
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
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
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』

『姓名』為人格權之一種,屬於非財產權,其權利受法律所保障。

就此事而言是美小姐先於公開網路上公佈陳小姐全名,
相同的也是未經當事人(陳小姐)的同意,
單就個人資料法,美小姐公佈於版主在先,
故陳小姐相同的也有權利可向美小姐保留法律追訴權,
若以在公開網路散播不實言論者不說,
光以個資法規定陳小姐亦可向美小姐申請損害賠償。

個資法第29條:
『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
害當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,不在此
限。』

其罪責為法官審判權,故在此省略不談。

吾人為法律初學者,歡迎各位更懂法律的法界人士,
有不同意見可一起切磋交流喔!

我們老師常說:『千錯萬錯,法條不會錯。』
故在此還是提醒一下大家,
網路的公開性是大家都可看見的,
故要發表言論時,
請謹言慎行喔!
不要不小心觸法,
到時被人提告走法院,
可能哭都來不及呢!
大家互相尊重最首要
最好還是不要走到那一步比較好。
~共勉之~

Re: 補充【捐款】之事法律小百科

文章發表於 : 2013-11-26 , 2:20
小林眼鏡
學習了 :yz08

Re: 補充【捐款】之事法律小百科

文章發表於 : 2013-11-26 , 10:11
社團法人屏東縣躍愛全人關懷協會
y202390 平安:

很受用哦~

Re: 補充【捐款】之事法律小百科

文章發表於 : 2013-11-26 , 17:48
桃園市木匠的家關懷協會
厚!
阿姨我每每為了咬文嚼字論法條弄得暈頭轉向, :e :e
這篇看來真是給初學者使用的,
算是看懂了! :ki :ki
謝謝!
一起來學習保護自己! :yz01